作者:陳懿軒|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博士研究生。
研究興趣:組織策略、永續發展、數位轉型
企業社會責任(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,CSR)是企業營運的核心議題之一。無論是對環境保護、社區福祉的關注,還是對於公平就業和人權的支持,企業的CSR不僅關係到品牌形象,更影響市場競爭力。然而,有些企業的CSR策略成效顯著,得到外界肯定,而另一些企業的CSR舉措則未能達到預期效果,甚至引發與利害關係人之間的衝突。這之間的差距是如何產生的?Basu and Palazzo (2008)以「意會」(Sensemaking)的視角探討這個問題,提出企業如何理解與詮釋CSR,即其內部對CSR的意會過程,將影響其對外的行動表現和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結果。
衝突的意會
企業與利害關係人之間的衝突,源於企業在認知、表達與行為三個層面的意會,當意會與外界期待不同步,將影響企業CSR的執行成效。認知層面涉及企業自我定位與對CSR的理解;表達層面體現於企業傳達CSR意圖的方式;行為層面則是企業CSR行動的落實性和持續性。以殼牌石油公司為例,其在1995年的Brent Spar事件,呈現企業與利害關係人意會的分歧。
在認知層面上,衝突源自於企業與利害關係人對正當性的不同理解。Brent Spar事件中,殼牌公司以「實用正當性」的思維,計劃將一個大型的退役儲油浮筒直接沉入北海做為處理方式。殼牌公司根據科學研究報告及相關的法律規定,堅信此方法對環境影響較低,同時符合經濟效率。然而,環保團體與大眾更關注「道德正當性」,他們擔憂殼牌公司此一行動會對海洋生態造成長期負面影響,並視此行為是不負責任的環境破壞。殼牌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在合法性上的認知差異,顯示彼此對環保責任的意會有所不同,故引發利害關係人對殼牌公司的抗議。
在表達層面上,衝突來自企業的「辯護模式」,也就是企業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的方式。殼牌公司在Brent Spar事件最初主要採用「科學辯護」和「法律辯護」,強調其行動是基於合理的科學證據,且符合法規標準。殼牌公司認為數據可以說服大眾,讓他們接受自身的做法。然而,利害關係人更希望看到殼牌公司做出「倫理辯護」,承擔對環境的道德責任,並採取符合倫理標準的方案。這種落差反映出殼牌公司在語言、溝通上未能有效回應利害關係人的期待,進一步使殼牌公司的品牌形象嚴重受損。
在行為層面上,衝突主要源於企業的「姿態」,即企業回應利害關係人期望或質疑的方式。殼牌公司在事件初期表現出「防禦姿態」,忽視外界的批評聲浪,並堅持最初的計劃,沒有回應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訴求。因此,利害關係人認為殼牌公司缺乏對社會與環境責任的承諾,逐漸對公司失去信心。最終,在持續的社會壓力下,殼牌公司決定取消儲油浮筒的北海沉入計畫,重新評估更加符合環保要求,以及符合利害關係人需求的方案。殼牌公司在行為層面從「防禦姿態」轉向「開放姿態」,開始與環保團體合作,並重新檢視其在CSR的承諾。
重構的意會
利害關係人的反應會衝擊企業的CSR意會,更能夠推動企業調整其CSR策略。再以樂高為例,樂高收到來自利害關係人的負面衝擊後重新意會,改變CSR的一系列行動,逐步化解衝突。
樂高的CSR案例中,我們可以看到三個層面的意會轉變。於認知層面,早期樂高的CSR基於高品質與耐用性的認知框架,選擇化石燃料提煉的ABS塑膠做為產品主要原料。ABS塑膠的耐用性、穩定性讓樂高積木能被長久使用,具有代代傳承的意涵。然而,隨著環保意識提升,ABS塑膠對環境的影響漸漸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。因此,某次樂高與殼牌公司合作進行市場推廣時,引發環保組織的強烈抗議,綠色和平組織甚至發起全球宣傳活動,認為樂高淪為殼牌公司「漂綠」的工具。面對這一衝突,樂高重新審視自己的CSR角色,從過去單純的產品品質保證延伸到對環境與社會的承擔,最終也與殼牌公司劃清界限。
於表達層面,樂高原本側重經濟效益及產品品質的辯護模式,而後轉向以倫理辯護進行表達。樂高不仰賴過去累積的品牌形象及產品優勢去淡化負面事件的影響,而採取高度透明的溝通方式,公開說明環境保護的目標,包括承諾2030年將所有產品材料替換為可再生材料,並定期向大眾匯報進展及面臨的技術挑戰。樂高展現其對CSR的企圖心,其溝通方式也較貼合利害關係人的期望,獲得理解與支持。
於行為層面,樂高的意會從被動防禦漸漸轉向積極開放,以回應外界對其CSR承諾的關切。此後,樂高依照其永續發展的具體計劃,與材料公司合作進行產品設計,投入大量資源研發更環保的替代材料。此外,樂高從供應商源頭著手,推行供應商審查流程,確保整體生產能夠最小化對環境的影響。這種行為上的一致性顯示,樂高的CSR行動不再只是回應特定事件的權宜之計,而是結合到企業運營的每一環節中,成為企業的核心價值之一。
相容的意會
傳統CSR的研究多聚焦於企業的具體行動,但忽略驅動這些行動的內部動機。當企業面對與利害關係人的衝突時,常常也只考慮對外如何回應,而並未反思內部深層的價值觀對衝突的影響。Basu and Palazzo (2008)的研究點出,「如何看待事情,將決定事情的樣貌」;企業應深入審視自己對CSR的意會,因為這將對其後續行動產生影響。隨著社會價值觀與利害關係人需求的變化,企業需持續調整對CSR的理解與實踐,將利害關係人的期望融入自身意會之中。如此,CSR就不僅是企業對社會的單向行為,更是企業與利害關係人之間共同構築的結果。
參考文獻
Basu, K., & Palazzo, G. 2008.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: A process model of sensemaking.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, 33(1): 122-136.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