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12月13日 星期五

權衡之道:以公平原則管理利害關係人衝突【陳懿軒】


作者:陳懿軒|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博士研究生。

研究興趣:組織策略、永續發展、數位轉型

 

應用公平原則於利害關係人管理

Freeman1984年提出利害關係人理論,認為企業必須同時考量多方利害關係人。然而,利害關係人理論在早期仍面臨挑戰。其一,理論對利害關係人的界定不夠明確;其二,企業應該如何平衡多方利益,並進行合理的取捨。這兩個問題使利害關係人理論不易在實務上應用。

Phillips (1997)將政治哲學的「公平原則」引入利害關係人理論,補充最初理論的不足之處。他主張,當利害關係人自願參與企業的合作計畫(cooperative scheme),且接受合作所帶來的利益時,企業與利害關係人之間就形成一種道德關係。例如,員工、社區、供應商參與企業的運營,並接受企業的工資、就業機會、穩定需求等好處,他們即為真正的利害關係人,企業也因此需對其承擔更多道德義務。

利害關係人的辨識

公平原則可以回應過去利害關係人理論的兩個問題。首先是利害關係人的辨識問題。企業應該以是否自願參與並受惠於合作計畫為標準,來篩選利害關係人。合作計畫指的是,所有參與者共同付出與協作,承擔相應的道德與責任義務,因而彼此受益的合作框架。例如,企業與多家供應商合作,提升生產效率。企業提供技術並居中協調,各家供應商需要改進製造流程以提高產品品質。最後,企業與各供應商可以一起享有合作的好處。文中使用一些較為極端的例子:恐怖分子的攻擊可能會影響企業運作,但是恐怖分子並未參與合作計畫,也未接受企業提供的利益,因此不屬於利害關係人之一;自然環境雖然會受到企業行為影響,但其本身無法主動參與合作計畫,因此也不被視為典型的利害關係人,惟基於倫理考量,企業仍需對自然環境承擔相應的道德責任。

此觀點與過去將所有互相影響的群體都視為利害關係人不同。如果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太過廣泛,可能導致企業花費大量精力應對不相關的群體(例如對企業沒有直接影響的旁觀者),而忽視對真正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利害關係人。而且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,資源分配不當容易引發利害關係人之間的衝突。企業可以用進行分層管理的方式,區分核心與次要利害關係人等,並且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與市場需求定期調整,以有效分配資源。

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權衡

其次是利害關係人利益的權衡問題。利害關係人理論面臨的另一個重大挑戰,就是企業如何在多方利益衝突中進行有效的權衡,因為每個利害關係人的需求各不相同。公平原則認為,接受越多好處者即是越重要的利害關係人,而他們也應該承擔更多義務。延伸上述企業與供應商的舉例說明,各家供應商應根據自身受益程度承擔相對的義務。假如合作計畫能為供應商A提升最多產能、增加最多訂單數量,則A在流程改進上需要付出更多資源;而對於受益較小的其他供應商,可以相對減少投入。

這當中的衝突會來自「搭便車」(free-riding)的情形:當部分利害關係人不願意付出、不履行義務,但仍享受利益時。搭便車可能導致合作計畫窒礙難行,難以持久。公平原則建議企業在設計合作計畫時,明確規定每位利害關係人的貢獻內容,同時導入監督機制,以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充分理解,並履行其應盡義務。公平原則也指出,應該以利害關係人的行為判斷其是否自願參與合作計畫。即使利害關係人口頭上否認參與,但是其依然接受了合作計畫帶來的利益,便不可避免道德義務,應該對計畫作出合理貢獻,否則會對其他履行義務的利害關係人不公平。

以公平原則管理潛在衝突

公平原則概念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潛在的利害關係人衝突。透過定義利害關係人的範圍與重要程度,企業可以避免資源錯誤分配,忽略核心的利害關係人;根據利害關係人受益程度分配相應的義務,並設立明確的規範防止搭便車行為,才能確保企業與利害關係人之間合作計畫的公平性與永續性,從而減少衝突,促進長期穩定的關係

參考文獻

Phillips, R. 1997. Stakeholder theory and a principle of fairness. 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, 7(1): 51-66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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