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陳懿軒|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博士研究生。
研究興趣:組織調適、利害關係人治理、數位轉型
創新被普遍視為推動企業成長與社會進步的引擎。然而,在現實中,創新並非總能順利落地。許多創新方案即使具備高度技術潛力與善意初衷,仍因缺乏利害關係人的支持或社會的認可而遭遇失敗。Google Glass 的推出雖然展現前衛的設計,卻因隱私疑慮等多重問題而難以被大眾接受;Uber數位平台運作流暢,但在部分國家因為與計程車產業與勞動法規的衝突,遭遇政策限制與社會抵制。這些案例說明,創新的成敗關鍵,不僅取決於技術與市場,更深層地取決於社會是否認可並接納它。換言之,創新能否取得合法性,是左右其存續與發展的主要因素。
在探討創新如何被接受時,部分研究者採用創新擴散理論 (Rogers, 1995),強調個人或組織的採納行為。然而,僅分析使用者採納視角尚不足以解釋為何某些創新雖具備價值,仍遭遇社會抵制。因此,合法性理論成為另一個重要的分析框架。Scott (1995)認為合法性來自法律與社會規範,而Suchman (1995)則更進一步指出,合法性意指某個行為在特定的價值、信仰與定義系統中,被視為合宜、正當或適當。依據 Suchman (1995)的分類,合法性可分為三種形式。務實合法性(Pragmatic Legitimacy)源於利害關係人自身功利考量,如果創新能帶來具體利益,例如降低成本、增加便利性,便容易獲得務實面的支持;道德合法性(Moral Legitimacy)則取決於社會對「這樣做是否正確」的價值評斷,例如行動是否遵循公平程序、是否為社會帶來良好結果;認知合法性(Cognitive Legitimacy)則代表最深層的接受,當行動容易理解、成為習慣、被視為理所當然時,便獲得最持久的合法性。後續研究更進一步將道德合法性與認知合法性整合,提出文化合法性的概念,凸顯共享價值與意義的重要性 (Geels & Verhees, 2011)。
隨著理論發展,學界對合法性的理解也逐步深化。早期研究將合法性視為「財產」,是一種可被組織取得、累積或失去的資源,因此焦點放在組織如何透過順應規範來獲取合法性。其後,學者將合法性視為「過程」,強調合法性藉由動態的社會建構所產生,行動者透過語言、修辭等積極實踐,促使創新正當化。近期,研究更將合法性視為「知覺」,指出合法性合法性存在觀察者與評估者的心中,是個體與集體認知判斷的結果,並探討這些判斷如何在互動中累積 (Suddaby, Bitektine, & Haack, 2017)
從以上脈絡可見,創新的接受過程,遠不止於技術本身或創新者的努力,而是與多元受眾的期待緊密交織。例如,Uber 的受眾同時包括政府、計程車司機、乘客與公民團體。對政府而言,合法性來自合規性與公共利益;對乘客而言,便利與安全是核心;對司機群體而言,收益與職業保障至關重要;對公民團體而言,平台能協助他們實現的公平正義則成為關注焦點。這些不同的期待彼此交錯,使得創新者必須採取差異化的回應。當我們從這些不同角度加以審視,可以發現,創新能否取得合法性,最終並不在於創新者提出多少策略,而在於它是否真正契合受眾的期待。唯有如此,創新才可能被視為正當,並在社會中持續紮根。
參考文獻
Geels, F. W., & Verhees, B. 2011. Cultural legitimacy and framing struggles in innovation journeys: A cultural-performative perspective and a case study of Dutch nuclear energy (1945–1986). 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, 78(6): 910-930.
Rogers, E. M. 1995. Diffusion of Innovations New York: Free Press.
Scott, W. R. 1995. 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. Thousand Oaks, CA: Sage.
Suchman, M. C. 1995. Managing legitimacy: 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.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, 20(3): 571-610.
Suddaby, R., Bitektine, A., & Haack, P. 2017. Legitimacy. Academy of Management Annals, 11(1): 451-47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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